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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實干者鼓勁 對誣告者亮劍——湖北省紀委為干部澄清正名等兩個工作辦法詳解

來源:湖北日報 發布時間:2020-04-02 09:56:07 作者: 瀏覽次數:19039 次

對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來說,紀檢監察機關將為其澄清正名;對誣告陷害他人者,紀檢監察機關將會予以嚴肅查處。319日,湖北省紀委印發《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》《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》,引起廣泛關注。


日前,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就兩個工作辦法中廣大干部群眾關心的有關問題,采訪了湖北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,邀請其進行詳細解讀,以下為解讀的要點。


為什么要出臺兩個工作辦法


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“完善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”。121日,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《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》,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檢舉控告中的誣告陷害行為進行查處,對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、有必要予以澄清的,可以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澄清。


從我省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情況看,2019年,全省各市州開展了澄清正名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為深入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《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》要求,進一步規范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查處誣告陷害行為,為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,保護廣大黨員干部合法權益和干事創業積極性、主動性、創造性,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,省紀委特制定了兩個工作辦法。


什么是不實舉報 什么是澄清正名


●不實舉報

是指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,認定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、不屬實,或者純屬捏造事實、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。舉報反映的問題未查實,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暫不能排除的,不能認定為不實舉報。

● 澄清正名

是指以適當方式為受到錯告、誣告等不實舉報的干部澄清事實、維護名譽、消除負面影響,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地為擔當者擔當、為負責者負責。澄清正名只針對不實舉報中的具體問題,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。

哪些情形應當開展澄清正名

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認定為不實舉報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應當予以澄清正名:

●被反映人在選拔任用、換屆選舉、交流任職、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;

●被反映人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;

●紀檢監察機關已作出明確結論,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項受到反復舉報,造成不良影響的;

●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。

對哪些情形不予澄清正名

●舉報問題不實,但組織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違紀違法問題,開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;

●因客觀條件所限,對舉報問題一時難以核查清楚的;

●舉報問題不實,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;

●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。

澄清正名有哪些方式

●書面澄清。向被反映人送達澄清正名函,載明澄清事項、澄清機關和時間等。

●當面澄清。派員當面向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澄清事實,所派人員不少于2人。

●會議澄清。適當選擇在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、民主生活會、組織生活會、干部職工大會、群眾代表大會等會議上予以澄清正名。

●通報澄清。在一定范圍內印發文件、通報等予以澄清正名。

●媒體澄清。經由媒體擴散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,可通過適當媒體平臺予以澄清,消除影響。

以上澄清方式,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澄清正名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

辦法規定,承辦部門應當在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澄清正名工作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,應向澄清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說明,并告知后續工作安排。

對網上的不實舉報是否也要澄清正名

辦法規定,對未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,但通過網站、論壇、微信等方式,在公開場合傳播散布的,相關內容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且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,認定為不實舉報的,澄清正名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
什么是誣告陷害行為

是指檢舉控告人(舉報人)采取捏造事實、偽造材料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,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、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。

如何處理錯告行為

辦法規定,對檢舉控告不實的,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。舉報人確因對事實了解不全面,不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,而發生錯告的,不得作為誣告陷害行為進行處理,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舉報人進行批評教育。

誣告陷害人將會受到怎樣的查處

辦法規定,經調查認定構成誣告陷害行為的,根據誣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,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。

●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,依據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視情節輕重,給予黨紀處分,或者采取組織措施。

●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,依據《監察法》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視情節輕重,給予政務處分,或者采取組織措施。

●誣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黨員,又不是監察對象,且情節較輕的,由調查機關通報給有關部門和單位,對其采取警示談話、批評教育、責令作出深刻檢查、向被誣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處理。

●誣告陷害人涉嫌違法犯罪的,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
上述處分、處理方式,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對哪些誣告陷害行為應當從重處理

●手段惡劣,造成不良影響的;

●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;

●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,仍誣告陷害他人的;

●強迫、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;

●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
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利益如何處理

辦法規定,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利益,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按規定予以撤銷或者糾正。

今后干部群眾對違紀違法甚至腐敗行為是否就不能舉報了

不是這樣的。省紀委出臺兩個工作辦法,并不代表紀檢監察機關放松了對黨員干部的日常監督。正風肅紀反腐工作,需要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,需要廣大干部群眾的有力監督。對于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、黨員、公職人員,歡迎廣大干部群眾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、依規依法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,一經查實,紀檢監察機關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,絕不姑息遷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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